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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了,奶粉监管又出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3  来源: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强监管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01
 
  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严格原料管控。对生乳来源、储运温度和时间,菌株的菌种鉴定和溯源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细化追溯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
 
  三是严格设备和复产要求。要求流化床应使用三级过滤净化除湿后的洁净空气,停产复产前,应制定相应措施,并进行自查。
 
  四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要求企业对原辅料、生产用水等可能出现的影响产品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管控,制定详细的防控方案,进行必要的检测或查验合格报告等。
 
  五是明确工艺、清洁验证要求。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前瞻性验证、同步验证或回顾性验证等形式,制定验证方案,对关键工序及工艺参数开展工艺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
 
  02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维持现有生产设备产能要求,不增加额外负担。
 
  二是允许企业在提交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对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是明确配方注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的,生产许可不再重复审查产品检验报告,提高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实效性。
 
  03
 
  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职责,突出产品出厂放行责任落实。
 
  二是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动态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主动收集涉及原辅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各类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控风险。
 
  三是细化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强调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内容纳入培训和考核。
 
  04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是什么?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同时承担或者以文件形式明确由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品安全总监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食品安全总监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并对检查、验证、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食品安全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员应根据岗位守则,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应对放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查验证。
 
  05
 
  为何调整了基粉的概念?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要求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的有效衔接,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实际,《细则(2022版)》调整了基粉的概念,定义为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06
 
  严格原料管控,增加了哪些内容?
 
  一是要求企业具有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生乳应来自自建(全资或控股)或自控(指与企业签订生乳供给合同,企业能够采取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生乳质量安全可控)的奶源基地。
 
  二是要求生乳贮存温度不超过7℃,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是要求生乳中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规定,应进行监测和安全性评估。
 
  四是对使用基粉的,要求企业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运输和贮存,进行批批全项目检验,并应经验证评估后设置合理使用期限。
 
  07
 
  《细则(2022版)》何时实施?
 
  发布之日起即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延续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时,均应按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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